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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 2020-05-28 08:42:00 信息來源: 晉城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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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將晉城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4日。

            聯系方式:0356-2031122  
            電子郵箱:jcssfjlfk@163.com
           
          晉城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8日      
           
          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分類標準】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單獨分類。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協同推進、教育引導、依法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各縣(市、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本轄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引導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h(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減量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帶頭開展垃圾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單位職工日常教育管理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教育,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第八條【收費制度】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實施。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鼓勵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理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鼓勵支持志愿者和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十條【獎勵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二條【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基礎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實行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理利用基地。
            第十三條【環評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標準】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同步配置】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以及無固定的垃圾收集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擴、改)建,配齊收集容器。
            農村其他地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配備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閑置拆除】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或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審批,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七條【跨區域處理補償】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區域處理補償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跨行政區域輸出處理生活垃圾的,應當向處理設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源頭減量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的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十九條【設計減量】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以及包裝物設計的企業,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的原則,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包裝減量】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電商和物流服務單位應當選擇可循環利用、可重復使用的快遞包裝材料。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和物流服務單位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商場、集貿市場、超市等商品銷售場所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本市鼓勵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二十一條【辦公減量】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綜合利用和可重復使用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禁塑令】  本市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三條【服務減量】 
            旅游、住宿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確需提供的,應當提供可重復使用的環保餐盒和環保餐具。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投放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標志、標識、投放規則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芯幼^,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ǘC場、車站、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等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ㄈ┞糜尉包c、風景名勝區、公園、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ㄋ模┥虉?、集貿市場、超市、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ㄎ澹C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ㄔO工地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ㄆ撸┏鞘械缆?、橋梁、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或者由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消毒殺菌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收集容器的設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理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八條【管理責任人臺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備查。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投放主體和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苫厥瘴飸斖斗胖量苫厥瘴锸占萜骰蛘呓皇劢o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個體回收人員;
           ?。ǘ┯泻?、其他垃圾應當分別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回收站點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ㄈN余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ㄋ模┘揖?、廢舊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放置于指定區域;
           ?。ㄎ澹┙箤⒐I固體廢物、建筑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未分類投放】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對公共機構和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運行規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加強監督管理。
            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后,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進行運輸、處理。
            第三十二條【許可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單位,以特許經營方式選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收運管理主體】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還可以由單位和個人交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管理責任人負責收集、運輸。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由產生單位、個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輸,但事先已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運輸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的單位運輸。
            第三十四條【收運時間、路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城市化管理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三十五條【收運要求】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褂梅蠂乙幎ê捅臼猩罾悇e標示、標識的密閉化車輛,防止污水滴漏、揚塵等;
           ?。ǘ┌凑找幎ǖ臅r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并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
           ?。ㄈ┦占?、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ㄋ模┌凑粘鞘泄芾碇鞴懿块T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
           ?。ㄎ澹⑹占?、運輸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渌嘘P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第三十六條【可回收物收集】可回收物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理。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錄,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三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要求】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范圍內,公布回收價格及服務電話;
            (二)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配備相應的貯存設施設備,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貯存;
            (四)運輸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揚撒、滲漏;
            (五)消防、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三十八條【處理方式】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ㄒ唬┛苫厥瘴镉稍偕Y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
           ?。ǘ┯泻扇o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ㄈN余垃圾由專業處理企業,采取生化處理、堆肥等方式處理;
           ?。ㄋ模┢渌缮罾幚砥髽I,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理。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由相關處理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理,或者由消納場所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理方式,但因應急情況處理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處理要求】 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諊?、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理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ǘ┌凑找幎ㄌ幚硖幚磉^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ㄈ┌凑仗幚斫洜I協議,接收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
           ?。ㄋ模┌凑找幎▽μ幚碓O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凑粘鞘泄芾碇鞴懿块T的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理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罾幚韱挝粦敯凑諊矣嘘P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ㄆ撸┓?、法規的其他規定。
            鼓勵處理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十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理方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考核】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督促機關、有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發揮表率作用。
            本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村)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衛生單位等衛生創建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優秀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的實施情況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四十二條【監管主體】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宣傳教育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依法制定生活垃圾收費政策,并做好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中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div>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聯動執法】 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并組織實施。
            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應建立生活垃圾監管的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并根據各自的職能,制定相應措施,加強聯動執法。
            第四十四條【評估機制】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質量等進行評估,并公開評估結果。
            第四十五條【停業、歇業】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持續、穩定運行和使用,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應急預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從事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現場開展檢查;
           ?。ǘ┎殚?、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ㄈ┻M行現場檢測、采集樣品;
           ?。ㄋ模┮蟊粰z查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ㄎ澹┴熈畋粰z查者改正違法行為;
           ?。┓?、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主動配合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四十八條【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生活垃圾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四十九條【信用管理】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ㄒ唬┦谐鞘泄芾碇鞴懿块T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信用檔案,對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并作為經營性服務招標的重要依據; 
           ?。ǘ┦凶》亢徒ㄔO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獎勵或者懲戒的重要依據; 
           ?。ㄈ┊a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義務,適用一般程序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納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系統。 
            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 積極主動組織或者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達到規定時限的,可以申請提前撤銷該項違法記錄。 
            第五十條【信息公開】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信息,定期向社會發布生活垃圾的種類、產生量、處理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五十一條【防治情況入政府年度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將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產生、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對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對實名投訴、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罰則】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ㄗ鞒鲂姓S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ǘ`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ㄈ┪匆婪ú榉?、扣押的;
           ?。ㄋ模┌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ㄎ澹┯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的。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五條【同步配置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擅自限制拆除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或者未按未按批準的方案拆遷的,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源頭減量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游、住宿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集體供餐等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管理人罰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投放罰則】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無證經營罰則】 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收運罰則】 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词褂妹荛]化車輛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ǘ┪窗匆幎ǖ臅r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赝緛G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⒎诸惤桓兜纳罾焓栈爝\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匆幎▽崟r、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磳⒎诸愂占\輸的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處理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窗磭?、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理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匆幎ㄈ鐚嵱涗浗邮仗幚淼纳罾鴣碓?、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或未按規定處理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停業、歇業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拒絕檢查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術語定義】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的和循環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等。
           ?。ǘ┯泻?,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常燈管、節能燈管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ㄈN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包括
            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單位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料袋、煙蒂、塵土等。
           ?。ㄎ澹┐蠹?,是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等廢舊的家具、家電等。
           ?。┭b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ㄆ撸┏鞘谢芾韰^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ò耍┺r村地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市化管理區域。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 常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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