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晉城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予以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28日。
聯系方式:0356-2031122
電子郵箱:jcssfjlfk@163.com
晉城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1日
晉城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養老模式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范養老服務工作,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養老服務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履責、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保障養老服務業發展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應急管理、金融、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協同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務保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社會力量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養老服務,鼓勵舉辦規?;?、連鎖化、集團化養老企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設施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狀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明確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規劃指引,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標準。
第九條 【設施配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對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確定養老服務設施權屬歸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用于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
無養老服務設施的老舊社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購置、置換、租賃或在小區內選址新建的辦法解決養老場所,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用于養老服務。
第十條 【建設要求】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并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一條 【設施用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年度用地計劃。
政府舉辦的敬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采取租賃、出讓等方式供應。
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適老化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對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電梯、廁所等服務設施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支持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殘疾等老年人家庭開展適應老年人生活特點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養老模式
第一節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利用社會資源,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服務內容】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務;
?。ǘ┙】倒芾?、家庭護理等健康服務;
?。ㄈ╆P愛探訪、生活陪伴、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ㄋ模┌踩笇?、緊急救援等安全服務;
?。ㄎ澹┪捏w娛樂、教育培訓等文化服務。
第十六條 【服務要求】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工作人員;制定服務細則,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日間照料中心】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日間照料中心運營和管理。
第十八條 【多元興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ㄒ唬┕膭顔挝缓蛡€人利用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和設施,開展嵌入式養老服務;
?。ǘ┕膭罴艺?、物業等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
?。ㄈ┕膭铕B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服務資源和服務隊伍,延伸開展專業化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ㄋ模┕膭顧C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服務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ㄎ澹┕膭钣萌藛挝辉诶夏耆嘶疾≈委熎陂g,給予其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人員一定的護理照料假,支持其進行護理照料。
第十九條 【巡訪關愛】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訪制度,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養老服務組織定期對獨居、空巢、留守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進行巡訪,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權益維護等關愛服務,及時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二十條 【信息化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廣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庫,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實現養老服務需求和供給的對接。
第二節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登記備案】 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服務標準、規范以及養老服務合同約定,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峁┓鲜称钒踩蠛兔褡屣L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ǘ┨峁┓侠夏耆司幼l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ㄈ┒ㄆ趯夏耆嘶顒訄鏊褪褂梦锲愤M行清洗消毒;
?。ㄋ模╅_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ㄎ澹└鶕枰獮槔夏耆颂峁┣榫w疏導、心理咨詢等人文關懷服務;
?。┙⒁归g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ㄆ撸┢渌m合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服務要求】 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國家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的護理人員。養老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 【入住管理】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床位信息。
第二十五條 【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收費管理】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按照非盈利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據委托協議合理確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調價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并于擬調整四十五日前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發展改革、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合理引導、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
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安置方案】 養老機構暫?;蛘呓K止養老服務的,應當于暫?;蛘呓K止服務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以及實施日期等內容。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公辦機構改革】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資入股、整體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公辦養老機構。
以委托管理方式運營的,運營方應當定期向委托方報告機構資產、運營以及其他重大情況。
第三節 醫養結合
第二十九條 【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資源,發揮互補優勢,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協作機制】 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應當開展雙向合作,形成醫療護理與養老服務之間的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雙向轉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醫療機構內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老年人。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上門出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延伸性醫療服務和康復保健服務。
第三十一條【提升養老機構醫療功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人醫院、康復護理院等醫療機構或者在其內部依法設置門診部、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服務場所,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服務場所,應當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現行醫藥價格政策。
第三十二條【拓展醫療機構養老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設置老年病??坪烷T診,并可以將利用率較低的醫院轉型為康復、老年護理等接續性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條 【長期照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完善專業照顧護理服務體系,通過發放護理補貼、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等方式,滿足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第四節 其他模式
第三十四條 【互助式養老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探索互助養老模式,支持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時間銀行、志愿服務等形式發展互助養老服務。充分依托城鄉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第三十五條 【康養產業】 充分依托我市氣候、區位、飲食、文化旅游等優勢,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政策扶持和資金拉動,鼓勵建設康養社區、康養小鎮、康養民宿等。鼓勵與周邊省市對接交流,吸引其他省市老年人來晉城旅居養生。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六條 【養老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資金,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第三十七條 【購買養老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將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確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標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 【建立評估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能力評估和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科學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護理等級,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不同類型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高齡失能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健全完善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提高補貼標準。
第四十條 【財政扶持政策】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建設標準和資質條件、運營滿一年的,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建設標準和資質條件、運營滿一年以上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對投資建設較大規模的養老機構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從銀行獲得的專項用于投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和從事養老服務的項目貸款,按相關政策給予財政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開辦經費和日常運營補助。建立家庭照護床位享受運營補貼制度。
第四十一條 【稅費優惠政策】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對在社區提供老年人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和養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用熱享受居民生活類價格政策。
第四十二條 【金融保險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支持,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引導商業性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購置、建設和改造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三條 【推進信息共享】 以我市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為契機,促進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鼓勵和支持建設“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
第四十四條 【鼓勵連鎖經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品牌化和連鎖經營的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
第四十五條 【人員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專業人才規劃建設,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訓機制。完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職級晉升、激勵評價機制,建立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本科、??坪图脊ぴ盒.厴I生入職補貼制度。支持、指導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并給予獎勵補助。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支持慈善公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積極參加養老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七條 【支持老年教育】 鼓勵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第四十八條 【開發養老產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產品,引導相關行業、企業在健康促進、健康監測、康復護理、輔助器具、智能看護、應急救援等領域,推進老年人適用產品和技術的研發、創新和應用,提高老年人適用產品用品的供給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五十條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養老服務組織制定并實施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政府設立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補助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財務狀況、政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廣告、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價格等領域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監測和分析,發現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質量評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組織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托相關社會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按照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對養老機構的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五十二條 【信用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行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記錄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變更、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綜合評估等社會信用信息,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養老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對誠實守信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嚴重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列入失信名單,并采取限制行業進入等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十三條 【行業自律】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實施,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五十四條 【舉報投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質量監督投訴制度,公布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接到投訴舉報后,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約談提醒、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時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概括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未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未按照核準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性質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國有建設用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設施用途性質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者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備案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擅自拆除設施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還政府有關補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養老機構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磁c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的;
?。ǘ┡鋫涔ぷ魅藛T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ㄈ┪窗凑諊液褪∫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開展服務的;
?。ㄋ模和?、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ㄎ澹├灭B老機構的場地、建筑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衅缫?、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 【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助、補貼、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資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利用騙取資金非法獲利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養老服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術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B老服務組織,是指養老機構、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ǘB老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ㄈB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服務的房屋、場地、設施等。
?。ㄋ模┦芾夏耆?,是指經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ㄎ澹┯媱澤厥饧彝?,是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家庭。
第六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常曉梅